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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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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2016/02/19
公物之不融通性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物之不融通性
指公物不得為交易、讓與、設定負擔等等法律行為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公物使用目的之情況下,得轉讓所有權。例如在不影響供大眾行走的目的下,公役地得轉讓成為私人巷道土地。
就公物的不融通性而言,學說上見解不一:
1.否定說:完全否定公物的融通性,完全不得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2.肯定說:承認公物的融通性;即公物可作為私人權利之標的。
3.部分肯定說:在不影響公物設定目的的範圍內,仍承認其融通性(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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