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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及相關概述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律行為及相關概述
一、三大原則及其修正
(一) 三大原則:
1. 契約自由原則:
係指在私法關係中,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變動繫於其意思自由而定,不得由國家透過強制力為之,契約之內容原則上不加限制。
2. 過失責任原則:
在民法當中,當事人違反義務時所生之責任,須以過失為前提(而基於舉輕以明重,程度遠比過失更為嚴重的故意自然也應負責)。如當事人並無過失即無須負責。
3. 所有權絕對原則:
所有權為絕對、排他性的權利,在所有權範圍中,對於客體之處分不受他人干涉。對於所有財產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預之權利。
(二) 三大原則之修正:
1. 契約自由之限制:
如契約內容對於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或牴觸誠信原則等情形,為保護他方免於被侵害剝削,此時宜由國家介入,例如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以及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勞動契約之規定等等。
2. 過失責任原則之修正─「推定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1) 由於現代社會分工趨向專業化,因此有關商品製造、醫療行為等各個專業領域所生的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一般人因為知識、經濟地位的限制,對此幾乎無力舉證。
(2) 基於上述考量,在民法中訂有「推定過失」與「無過失責任」之規定。前者是指如加害人無法舉證推翻,即視為過失;而後者則是加害人之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不論行為人過失與否,皆須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所有權社會化:
在某些情形下,因尚須顧及國家、經濟發展以及對第三人之影響,而允許對所有權之內涵加以限制。例如民法第 773 條後段即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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