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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 (一)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股票投資 (一)
我國股票市場商品介紹
一、證交法所稱之證券
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之受益憑證與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二、股票之分類
1. 普通股,無到期日,其特性為:
(1) 參與公司經營權利。
(2) 承擔公司的經營成敗後果。
(3)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優先認購權。
2. 特別股:
具備有類似債券固定領息的特性,且分配順位高於普通股,另一方面通常和普通股一樣無到期日,故屬於介於債券與普通股之間的有價證券。
三、股票交易制度
1. 上市股票:
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交易之股票,採集合競價制度。
2. 上櫃股票:
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採集合競價制度。
3. 興櫃股票:
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惟採議價制度。
四、股票申請上市、上櫃之條件
申請上市:一般類
設立年限 | 屆滿三年以上。 |
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數達 3,000 萬股以上。 |
股權分散:需符合各項條件 |
1. 記名股東人數在 1,000 人以上。 2.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 500 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 20%以上或滿 1,000 萬股者。 |
獲利能力 |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稅前淨利佔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示股本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 6%以上者。 2. 平均達 6%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3.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 3%以上者。 |
證券承銷商推薦 | ─ |
其他 | ─ |
申請上市:科技文化創意事業類
設立年限 | ─ |
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股數達 2,000 萬股以上。 |
股權分散:需符合各項條件 |
1. 記名股東人數在 1,000 人以上。 2.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 500 人者。 |
獲利能力 | 最近期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示股本三分之二者。 |
證券承銷商推薦 |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
其他 | 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
申請上櫃:一般類
設立年限 | 滿 2 完整會計年度。 |
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 |
股權分散:需符合各項條件 |
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1. 人數 3 百人以上。 2. 所持股份佔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或逾 1,000 萬股。 |
獲利能力 |
稅前純益佔財務報告所示股本之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最近一年度 4%,且無累積虧損。 2. 最近二年度均達 3%。 3. 最近二年度平均達 3%,最近一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不低於新台幣 4 百萬元。 |
證券承銷商推薦 | 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需指定一家為主辦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
其他 | 不需輔導期,惟須於興櫃交易滿六個月。 |
五、申請興櫃股票之條件
1. 已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輔導。
2. 經兩家以上證券商之推薦。
3. 在櫃買中心設有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4. 股東應轉讓持股 3%(且不低於 50 萬股)給推薦證券商認購。
六、第一上市股票之條件
1. 上市方式:
股票未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於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2. 資格限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對於外國發行人申 請來臺上市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惟得以海外控股公司為上市主體申請來臺上市。
(2)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之公司,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3. 募資用途: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對於外國公司所募資金得用於直接、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4. 設立年限: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申請公司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應有3年以上業務紀錄。 | 申請公司或係屬科技事業之從屬公司應有1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業務紀錄。 |
從屬公司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外國發行人直接持有逾 50%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50% 之各從屬公司。
(2) 外國發行人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 50%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50% 之各從屬公司。
(3) 外國發行人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 50%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 50% 之各從屬公司。
(4) 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選任或指派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之公司。
5. 公司規模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
實收資本額或淨值 → | 6 億元以上 | 3 億元以上 |
市值 → | 16 億元以上 | 8 億元以上 |
6. 股權分散:需符合各項條件
(1) 送件時毋需符合,於上市掛牌前達成即可。
(2) 不論股權分散與否,申請公司應將其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 10%,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第 1 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 2,000 萬股以上者,得以不低於 2,000 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3) 一般事業:記名股東人數在 1,000 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 500 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或逾 1,000 萬股。
(4) 科技事業:記名股東人數在 500 人以上,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或滿 500 萬股。
7. 獲利能力: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最近 3 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臺幣 2.5 億元以上且最近 1 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達新臺幣 1.2 億元及無 累積虧損。 | 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 2/3,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 12 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之外國發行人,其淨值應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 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2/3。 |
七、台灣存託憑證之條件 (TDR)
1. 上市方式:
又稱「第二上市」,指該企業已經在國外上市,將公司股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由存託機構在臺灣申請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此存託憑證持有者和該公司普通股的投資者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2. 資格限制:
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或表彰其股票之有價證券,於申請台灣存託憑證掛牌前,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者。
3. 公司規模: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上市單位數或市值
2,000 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新台幣 3 億元以上,但不得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50%。 股東權益 6 億元以上 |
上市單位數或市值
2,000 萬個單位以上或市值新台幣 3 億元以上,但不得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50%。 股東權益 3 億元以上 |
4. 股權分散:
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 TDR 持有人不少於 1,000 人,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 之法人以外之持有人,其所持單位合計占發行單位總數 20% 以上或滿 1,000 萬個單位。
5. 獲利能力:
(1) 一般事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A. 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股東權益,達 6% 以上者。
B. 最近二年度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股東權益比率,均 ( 或平均 ) 達 3% 以上,且最近 1 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C. 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 2.5 億元以上者。
(2) 科技事業: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 12 個月之營運資金,且其中半數以上來自主要營活動,且淨值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總額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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