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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10.01.13)(三)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10.01.13)(三)
一、試用與實習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7
(一)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二)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三)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二、警察官之任職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8
(一) 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
(二) 警察官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等階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官階。
(三) 前項職務等階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銓敘部會商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四) 依法應適用本條例之機關及人員,於本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其組織法規所列職務之官等與職務等階表牴觸時,暫先適用職務等階表規定。但各機關、學校組織法律於本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組織法律之規定。
三、升職訓練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9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
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
四、警察職務
(一) 調任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0
1.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2.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3.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一階為限,不受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4.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 遴任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1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1. 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2. 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俸 給
一、俸給
(一) 警察人員
───────────────────────────────────────────
本俸 即年功俸 1. 月計。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2
2. 本俸、年功俸之俸 級及俸額,依附表 一之規定。
俸給 ───────────────────────────────────────────
加給 勤務加給 1. 月計。
技術加給 2. 各種加給之給與, 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7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
(二) 現職人員轉任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2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
(三) 現職人員改任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4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
(四) 晉階或升等之警察官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6
1.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2.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3.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二、支給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3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
(二)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
高等考試及格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任用 起敘
一級 或 一等 ----------------- 警正一階 → 一階三級
警正二階 → 二階一級
二級 或 二等 ----------------- 警正三階 → 三階三級
警正四階 → 四階一級
三級 或 三等 ----------------- 警正四階 → 四階三級
警佐一階 → 一階一級
普通考試及格 四等考試及格 ----------- 警佐三階 → 三階三級
或
初等考試及格 五等考試及格 ----------- ────────>警佐四階六級
三、準用規定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25
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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