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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91.06.12)(一)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察法(91.06.12)(一)
概說
一、立法依據
(一) 警察法(下稱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警察法 1
(二) 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 108Ⅰ17
※ 增強實力
釋字第 3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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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省縣得就省警政及縣警衛業務編預算? |
【解釋文】 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省縣之權限,省縣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警察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 補助,縣(市)由省補助。 |
二、警察任務 警察法 2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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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任務,區分如下: 1.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2.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
三、警察法制
(一)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警察法 3Ⅰ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由中央立法事項如下:
| 警察官制 |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
| 警察官規 |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
| 警察教育制度 | 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
| 警察服制 | 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
| 警察勤務制度 | 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
|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 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
(二)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警察法 3Ⅱ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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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市)立法事項如下: 1.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2. 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3. 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4. 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5. 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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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下: 1.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2. 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3. 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4. 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5. 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
四、全國警察行政 警察法 4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五、警察之職權 警察法 9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發佈警察命令。
※ 增強實力
釋字第 5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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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
【理由書】節錄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
(二) 違警處分。
(三) 協助偵查犯罪。
(四)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 行政執行。
(六) 使用警械。
(七)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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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下: (1)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2) 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3) 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4) 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5) 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6)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7)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2.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
六、行政救濟 警察法 10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七、警察官職 警察法 11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八、警察基層人員 警察法 12
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九、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 警察法 13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
十、刑事警察之懲處 警察法 14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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