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7〉 三民國考新聞 / 公職新聞小組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多項關鍵修法內容,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並對主管或機關首長涉及霸凌者加重處罰,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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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主管霸凌最重罰百萬
依初審通過條文,所謂「職場霸凌」係指機關人員假借權勢或職務機會,超越合理範圍,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等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受損。值得注意的是,若情節重大,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條件,意即單一嚴重事件亦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修法條文明定,若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遭認定職場霸凌成立,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對提出職場安全防護建議或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處置者,負責人可處3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知悉職場霸凌未採取有效改善措施,或未提供安全防護設施,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罰鍰最高可達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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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恐觸刑責最重可判7年 申訴期限延長至5年
修法亦增訂刑事責任條款。若因未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導致重大職場災害,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罰金;若造成死亡事故,刑度加重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0萬元罰金。
條文並定義「重大災害」為罹難人數達3人以上之事件。
針對公務人員申訴權益,修法明定,非權勢型職場霸凌之申訴期限為3年;若屬權勢型職場霸凌(如上級對下屬),申訴期限延長至5年,避免因權力不對等導致受害人無法及時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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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訓會設審議小組 修正案6個月後上路
為強化執行面,修法明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將負責重大災害、死亡事故之因果認定與裁罰,並設立「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由5至7名學者專家組成審議。
保訓會若發現各機關安全防護或防免霸凌措施不當,可主動檢查或要求上級機關介入。若限期改善未果,將依違失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依初審通過條文,本次《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案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施行,預期將成為防治公部門職場霸凌的重要法制依據,並為公務員打造更安全、尊嚴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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